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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判定唯一核心
临时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 任职/受雇(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有雇佣关系
按 工资、薪金所得 累计预扣,造工资表发放,无需发票
无雇佣关系
按 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按月预扣,一般需凭票入账(500元以下可用内部凭证)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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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给你一套可落地的"三步判定清单",不再靠猜
一、先把话挑明:税法里根本没有"临时工"这个税目
"临时工"只是企业对用工方式的通俗叫法,不是个人所得税法里的分类科目。个税层面只认两个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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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报酬
-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报酬
所以你问"临时工按哪个扣个税",本质上是在问:你和这个人之间,到底构不构成任职受雇关系?
二、税务总局的官方判定标准(全文只有一句话,但一字千金)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翻译成实操语言,深圳12366等税务机关的标准答复也是同一句: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 → 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若不存在雇佣关系 → 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三、三步落地判定清单(HR和财务照着勾就行)
Step 1:看"管理"—他受你管还是自己管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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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什么 |
指向工资薪金(雇佣) |
指向劳务报酬(独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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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排班/考勤 |
遵守公司考勤、打卡、排班 |
不受公司日常考勤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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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控制 |
公司下达指令、监督过程 |
只约定交付成果,自行安排方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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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约束力 |
须遵守公司员工手册/纪律 |
不受公司制度纪律处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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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场地谁提供 |
公司提供工位、设备、物料 |
自带工具设备,来交货拿钱走人 |
简单测试:你能不能像管正式员工一样,对他记旷工、扣绩效、安排调岗?能→更像雇佣;不能→更像独立劳务。
Step 2:看"持续性"与"业务组成"—他是你生产经营的一部分,还是外协一件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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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更像工资薪金 |
更像劳务报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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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 |
按月持续在岗(哪怕只签3个月) |
一次性项目、按单结算、做完即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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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属性 |
替代某个岗位职能(如仓管、产线辅助、保洁) |
外部专业技能交付(如设计外包、讲座、维修、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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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 |
只为你一家做这事 |
同一时期也接别家活 |
关键提醒:即便没有签劳动合同,只要实质上符合"受单位劳动管理 + 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 该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法/税法都可能按事实雇佣处理,从而归入工资薪金口径。
Step 3:看"合同名义"与"付款通道"——但记住:实质 >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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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个税项目 |
入账方式 |
社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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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 / 事实雇佣,按月发酬 |
工资薪金 |
工资表 + 银行发放 |
依法需缴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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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务协议 / 项目合同,按交付结算 |
劳务报酬 |
个人代开发票(≤500元可用内部凭证) |
企业无需缴社保 |
实务中最常见翻车:为了省社保把本该是工资薪金的固定在岗人员硬做成劳务报酬。形式上是"劳务合同",实质仍然天天打卡上下班,稽查仍然会按事实劳动关系推翻。
四、两套计税逻辑(预扣预缴阶段差异很大)
路径A:走"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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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方法:累计预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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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可扣:5000元基本减除 × 任职受雇月份数,再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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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5000且无其他扣除项 → 预扣税额可为0(但仍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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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61号
路径B:走"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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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入 ≤4000: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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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入 >4000: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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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套用预扣率表(20% / 30% / 40%,速算扣除数0 / 2000 /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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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800元预扣税额为零,但仍须做全员全额零申报,否则扣缴端会缺数据、汇算也会乱
两条路径到了次年汇算会汇合: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80% + 稿酬×80%×70% + 特许权使用费×80% 合并为综合所得,3%–45%累进算总账,多退少补。
五、你原文的表格,补全成这样才真正能用
原表格中第2、3、4、5行只列了场景名称却没有填结论,容易让读者误以为"要自己猜"。补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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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景 |
有任职受雇(本单位员工/事实雇佣) |
无任职受雇(外部独立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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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名目收入 |
与个人工资合并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劳务报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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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担任公司(含关联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 |
若同时是雇员 → 与工资合并;非雇员董事监事 → 劳务报酬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法定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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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销人员以免费培训班、研讨、考察、旅游等形式发放的奖励 |
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并关注反避税/福利费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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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演职员参加演出取得报酬 |
若签劳动合同/事实雇佣 → 工资薪金所得 |
通常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行业特殊管理叠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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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导演参加影视拍摄取得的收入 |
同上逻辑:看是否构成剧组雇佣关系 |
独立承接通常按劳务报酬 |
六、FAQ(用户搜什么就答什么)
Q:公司长期雇的保洁阿姨、仓库搬运临时工,每天打卡上下班,按月发钱,算工资还是劳务?
A:典型事实雇佣特征(受管理 + 持续性 + 劳动是业务组成部分)→ 应按工资薪金造表发薪、代扣个税、依法处理社保。
Q:找了个兼职设计师做了一套图,做完结款,要走劳务报酬?
A:对方不接受你日常管理、不打卡、只交付成果 → 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并凭发票入账(500元以下可用内部凭证)。
Q:实习生工资到底按哪个?
A: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学生实习,通常不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个税口径一般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但政策给了便利——可按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来算(不等于工资薪金,但能降低预扣额)。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