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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工资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扣个税?

发布时间:2026-06-16 16:21:00  来源:人社12333    采编:人社12333  背景:

信息摘要

项目

内容

申报品目

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实习报酬,个税申报仍挂 "劳务报酬所得"​ 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实习生与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任职/受雇关系

特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此类劳务报酬可改用累计预扣法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 5000元/月×实习月份数​ 扣除,大幅减少预扣阶段的"冤枉税"

适用前提

必须是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的学生(在校大学生/全日制硕博),以实习形式取得劳务报酬;已毕业、非全日制、高三毕业后暑期打工均不适用该优惠

阅读价值

搞清"为什么是劳务报酬却能用5000免征额"的逻辑断层点,附可套用的计算步骤与新旧对比,HR/财务拿了就能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一、先解决最大误解:不是"改名工资薪金",而是"劳务报酬穿上了累计预扣法的马甲"

很多人直觉觉得:"实习生天天来上班打卡,公司按月发钱,这不就是工资吗?"

但个税法和实务口径的判定逻辑是——有没有任职、受雇关系

判定线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法理表述

在组织中 任职、受雇​ 而取得的报酬(非独立个人劳务)

个人 独立​ 从事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不存在雇佣关系)

实习生情形

全日制在校生 ≠ 正式雇员,一般不建立劳动关系(签的是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故不构成"工资薪金"的雇佣认定

实习报酬归到这里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给出的区分至今仍是底层标准:两者的核心差异就是雇佣 vs 非雇佣

结论一句落地:实习生报酬的个税 申报项目仍然是"劳务报酬所得",但它享受了一个专属优待——不用走老劳务报酬那套"每次减800/减20%后再×20%起步预扣率"的笨办法,而可以像工资一样用累计预扣法、叠5000/月的减除费用


二、政策原文怎么说的(逐条拆给你听)

核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公式(官方解读原文给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收入额 − 累计减除费用)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

  • 累计减除费用 = 5000元/月 × 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

  •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 套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即3%/10%/20%…那张表,和工资薪金同一张)

  • 累计收入额的计算中,劳务报酬先按 收入×(1−20%)​ 折算为"收入额"(即八折)

关键提醒:13号公告说的是"可按照累计预扣法",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有这个选择权/适用权,但需要实习生配合提供材料——

第三条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如学生证/在校证明等),双方留存备查


三、"旧方法 vs 新方法"——一张表看懂13号公告帮你省了多少钱

假设:全日制本科在读生小张,7月第一次实习,当月取得实习报酬 3000元

调整前(走普通劳务报酬预扣逻辑)

步骤

计算

收入≤4000 → 费用减除

3000 − 800 = 2200

预扣率(表二)

20%(第一档)

应预扣税额

2200 × 20% = 440元

小张7月实际到手 = 3000 − 440 = 2560元,但他全年本来就不该交这笔税(3000×80%=2400 < 5000免征额),于是只能等次年汇算去申请退那440元

调整后(按13号公告走累计预扣法)

步骤

计算

累计收入额

3000 × (1−20%) = 2400

累计减除费用

5000 × 1个月 = 5000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2400 − 5000 = −2600(负数→归零)

应预扣税额

0元

小张不用被预扣440,也不用次年跑退税手续——现金流直接留在口袋里


四、完整滚动案例:两个月实习怎么算(把公式跑通)

场景:全日制在读生小杨,7月起在某公司实习,协议约定按月结算:

  • 7月实习报酬 4000元

  • 8月实习报酬 6000元

公司按13号公告采用累计预扣法。(为聚焦核心逻辑,暂设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0)

税款所属期 7月(第一个月)

计算

金额

本月收入额

4000 × (1−20%)

3200

累计收入额

 

3200

累计减除费用

5000 × 1

5000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200 − 5000

<0 → 0

本期应预扣税额

 

0元

7月到手 = 4000元(全额),不扣税。

税款所属期 8月(第二个月,滚动累计)

计算

金额

8月收入额

6000 × (1−20%)

4800

累计收入额

3200 + 4800

8000

累计减除费用

5000 × 2

10000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8000 − 10000

<0 → 0

累计应预扣税额

0 × 3%

0

减:累计已预扣

 

−0

本期应预扣税额

 

0元

8月到手也是 6000元​ 全额拿,两月合计到手 10000元,和公司约定的报酬完全一致。

什么时候开始真要交税?——只有当 累计收入额(八折后)> 5000×实习月份数​ 时,超出部分才按3%起步征税。比如两月合计报酬到了 12500元以上(八折后累计超10000),第三个月才开始出现正税额。


五、边界线:哪些"实习/打工"不能用13号公告?

这一点很多文章不写,但企业和学生最容易踩坑

情形

能否用13号公告(累计预扣法+5000/月)

该怎么扣

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硕博(有学籍、未毕业)以实习名义取得劳务报酬

可以

劳务报酬品目 + 累计预扣法(5000/月)

高三毕业生高考结束后、上大学前暑假打工

不可以(不再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按普通劳务报酬预扣(800/20% + 20%起)或视雇佣关系走工资薪金

已毕业的应届生入职(哪怕叫"见习")

不可以(13号公告的前提不满足)

若构成任职受雇→工资薪金累计预扣;若纯独立劳务→普通劳务报酬预扣

非全日制/自考/成教/网教等形式的在校生

严格口径下"全日制学历教育"有限定,非全日制通常不纳入

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教授也明确提示:必须是全日制在校学生,高三毕业后打工就不属于政策适用范围。

七、FAQ(直接命中搜索意图)

Q:实习生不发工资吗?为什么不算工资薪金?

A:这里的"不算工资薪金"指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分类,不是日常口语里的"工资"。实习生与单位之间通常是民事实习关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个税挂在劳务报酬名下——但13号公告让它实质上享受了和工资一样的5000/月累计免征待遇

Q:实习生要不要办年度汇算?

A:如果全年预扣税额=0且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一般不需要(也没税可退)。但如果同一纳税年度还有其他稿酬/劳务/工资导致合并后有差额,就正常汇算、多退少补。

Q:公司不给走13号公告、硬按老办法扣了440怎么办?

A:实习生次年3–6月做综合所得汇算时,系统会将实习劳务报酬按×80%并入收入额、统一扣6万基本减除,多预扣的会自动算出退税——但现金流被提前占用了。正确做法是公司当期就按13号公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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