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帮你理清——哪些钱一分税都不用交,哪些钱看似像退休金其实要扣税,返聘上班又该怎么申报。文末附实操检查清单,HR和退休人员都能直接用。
先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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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典型例子 |
是否缴个税 |
计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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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原单位发的法定退休待遇 |
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家费/退职费 |
免征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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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额外发的补贴/奖金/实物 |
节日慰问金、年度奖金、慰问品、车补房补等 |
要缴 |
减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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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任职/返聘取得的报酬 |
返聘工资、绩效奖金(签了一年以上合同、长期雇佣) |
要缴 |
减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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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纯兼职/临时劳务 |
按项目拿酬劳、无长期雇佣关系 |
要缴 |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
一、为什么退休金不用交税,但原单位的"慰问金"可能要交?
很多人直觉上觉得:"我都退休了,单位给我发的钱不都是退休金吗?"
税法在这里划了一条非常硬的分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明确规定,以下项目属于法定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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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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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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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家费、退职费
请注意限定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这意味着免税范围只覆盖社保经办机构或国家制度框架内统一核定的那笔退休待遇,并不自动延伸到原单位自愿额外给的任何东西。
关键提醒:退休工资免税 ≠ 原单位给你个人的所有发放都免税。
二、情形详解:你的钱到底落在哪一档?
① 【完全免税】从社保渠道领到的退休金/养老金
只要你领的是社保基金统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以及法定的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这些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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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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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并入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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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纳入年度汇算清缴
这部分钱,税务部门不会动它。
② 【要缴税】原单位额外给你的补贴、奖金、慰问品
不少单位出于人情或历史惯例,逢年过节给退休人员发点慰问金、节日奖、实物福利。这里是最容易"想当然踩坑"的地方。
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现行有效):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可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翻译成白话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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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给你发的过节费1000块 → 扣掉5000的月费用减除标准后(如果当月没有其他应税工薪),实际大概率不用交(因为1000<5000),但这笔钱的性质本身属于应税所得,单位有义务把它纳入工资薪金税目做预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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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给你发的月度补贴6000块/月 → 减除5000后余额1000×税率 → 实际会产生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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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如果是实物(米面油、购物卡)→ 要按公允价值折算金额,同样走应税申报流程。
实操提醒:这类收入虽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但它来源于你已经退休的身份,通常不并入你当年综合所得去和在职收入"累加跳档"——因为退休工资那部分本来就不进综合所得;而这类补贴奖金由原单位单独作为"工资薪金"做预扣预缴即可。如果有多处取得或你对预扣有疑问,可通过个税APP查看"收入纳税明细"核实。
③ 【要缴税】退休后返聘/再任职赚的"上班钱"
这是最常见、金额也最大的涉税场景。
3.1 核心判断:是"再任职"还是"兼职"?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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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关系 |
应税项目 |
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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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原单位(或其他单位)建立长期雇佣关系 → 再任职 |
工资、薪金所得 |
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计税,单位按月累计预扣法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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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长期雇佣关系,接个项目干几天 → 兼职/临时劳务 |
劳务报酬所得 |
预扣率20%/30%/40%,次年汇算并入综合所得 |
3.2 "再任职"的四条硬标准(缺一不可)
依据国税函〔2006〕526号 + 税务总局公告〔2011〕27号,所谓"退休人员再任职"必须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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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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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假、病假、休假等不能出勤时,仍能拿到固定或基本工资(不是干一天算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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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注意:2011年27号公告已明确——单位是否为你缴社保不再作为必要条件,这条放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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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由该用人单位组织管理。
只要有一条不满足,税务局更倾向于认定为"劳务报酬"(兼职性质),而不是"工资薪金"。两种认定方式的预扣规则不同、汇算结果也可能不同,所以对HR和返聘者本人都很重要。
3.3 再任职收入怎么扣税(实操版)
假设你退休后被返聘,月薪8000元,符合再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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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为"工资薪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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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费用减除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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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减去你在该单位名下的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如有)和专项附加扣除(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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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按累计预扣法算当月应预扣税额
这部分的预扣记录会出现在你的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里,次年如需综合所得汇算,也会纳入计算。
三、"退休工资"和"返聘工资"在个税上会合并吗?
不会。 这是一个高频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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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社保发的)→ 法定免税,不进综合所得,不参与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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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返聘工资/原单位补贴(应税部分)→ 走正常的扣缴和汇算通道
两者各走各的账,退休工资不会因为"你返聘又赚了钱"就突然变成应税。
四、HR实操清单(扣缴申报别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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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发放性质:发给退休人员的每一笔钱,先问一句——这是社保统筹的养老金?还是单位自筹的补贴/奖金/慰问?前者不申报个税,后者要走"工资薪金"应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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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福利别漏报:购物卡、米面油折合成金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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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先定性再申报:签了一年以上的、满足再任职四条件的 → 按"工资薪金"累计预扣;纯项目制/临时的 → 按"劳务报酬"预扣(并提醒对方次年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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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退休人员查APP:个税APP → 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核对有没有"不该出现的退休金"被误报成工薪收入(偶尔系统映射错误,可申诉更正)。
五、FAQ——大家搜得最多的几个问题
Q:原单位春节发了2000元慰问金,我要不要主动去报税?
A:一般不用你亲自跑税务局。2000元低于5000元的月费用减除标准,预扣下来税额为零,但原单位应把它纳入"工资薪金"税目做申报记录。你只需在个税APP里确认"收入纳税明细"无误即可。
Q:退休返聘月薪6000,为啥还会被扣个税?
A:6000 − 5000(费用减除)= 1000,进入累进税率表后确实会有少量税额(除非你还有专项附加扣除把余额进一步压下去)。这是正常的"工资薪金"扣缴逻辑,不是系统错了。
Q:退休后我只做兼职接私活,按哪个税目?
A: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国税函〔2005〕382号)。注意劳务报酬预扣率偏高(20%起),但次年做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多退少补,最终税负按你的全年总收入和扣除项重新算。
Q:原单位给退休人员发的补贴,能不能用发票报销来"避税"?
A:如果实质是工资奖金性质的发放,改成"报销"形式并不能改变所得性质——实质重于形式,税务稽查看的是经济实质。合规路径只有两条:要么属于法定免税范围,要么如实按应税所得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