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方原文(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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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政策原文):《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8/content_69012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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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26号)刊载版:
https://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706/202309/content_6904866.html
发文字号:国发〔2023〕13号;成文/发布:2023年8月28日。
2)到底提了什么:新旧标准一眼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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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旧标准 |
新标准(自2023.1.1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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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每个婴幼儿 1,000元/月 |
2,000元/月 |
按“每个婴幼儿”分别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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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 |
每个子女 1,000元/月 |
2,000元/月 |
按“每个子女”分别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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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 |
2,000元/月(独生子女扣2000) |
3,000元/月 |
独生子女:3,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总额 3,000元/月,每人≤1,5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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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规则(谁能扣、留存资料、与暂行办法的关系等)仍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执行(通知第四条)。
3)“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什么8月底发的文也算数?
这是典型的追溯适用政策口径:国务院明确“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整个2023纳税年度都按新标准走;2023年1~8月已按旧标准(1000/1000/2000)预扣的,差额会通过9月申报期调整或2023年度汇算清缴把税退回来(见下条)。
税务总局转载的权威表述(新华社通稿口径):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9月份纳税申报期可按提高后的扣除标准执行,也可以在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执行。
4)你已经填报过旧标准:要重新填吗?(最关键)
中国政府网配套《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给出了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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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会自动适用提高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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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一种例外要人工再点一下:
赡养老人如果你用的是“约定分摊/指定分摊”,并且你想调整分摊额度(因为总额变成3000、上限变成1500),那就要在个税APP里更新新的分摊额度;否则系统通常沿用你原来约定的相对比例/数额,要核对到你想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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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填报的:在个税APP(或通过任职受雇单位)补填报即可享受。
5)赡养老人“3000元/月、每人≤1500元/月”怎么理解(最容易算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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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直接按 3,000元/月 定额扣(比原来多了1,0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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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生子女:
你们兄弟姐妹只在 “总额 3,000/月” 这个池子里分;不管几个人分,任何一个人最多不超过 1,500/月。
常见合法分法举例(2人):1500+1500;或 1500+0(指定/约定分摊且老人同意);但不能出现 2000+1000(因为2000>1500)。
文件原文措辞:“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