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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怎么缴?三大场景一次讲清

发布时间:2026-06-16 14:47:39  来源:人社12333    采编:人社12333  背景:

社保局/单位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免税;但原单位额外发的补贴/奖金/实物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退休后返聘再上班的收入,符合条件按工资薪金扣缴,不符合的按劳务报酬走,两类算法差异很大——别搞混。


信息速览

项目

核心结论

计税口径/应税项目

国家统一发放的退休工资/基本养老金/离休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项

原任职单位额外发的补贴、奖金、过节费、实物等

不免税,要缴税

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 → "工资、薪金所得"

退休后被返聘/再任职的收入

视"再任职"认定而定

符合再任职条件 → 工资薪金;否则一般按 劳务报酬

高级专家经批准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薪(特定范围)

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统一发的工资薪津补贴→视同退休工资免税

单位外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 → 照常征税

一、先分清:哪些"退休收入"本来就不用交税?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把"退休=不用交税"一刀切,但税法口径其实很细——免税的是"国家统一发放的离休退休待遇",不是单位想发啥都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下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的安家费、退职费

  • 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也就是说:只要你领的钱走的是社保统筹发放渠道、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口径——这块儿就是干净的免税通道

关键提醒①:如果钱是原任职单位额外掏腰包发的(哪怕名义叫"节日慰问""年终奖""补贴""购物卡"),就不属于上面那条免税通道。


二、原单位额外发的补贴、奖金、实物——到底怎么计税?

这是最容易踩坑的一块。

政策口径(国税函〔2008〕723号)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范围,应当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

翻译成大白话:

  • 免税的:社保局/财政渠道按规定发的退休金、离休费本身

  • 不免税的:公司"额外"给的补贴、奖金、福利品、过节费、慰问金等

  • 怎么扣: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项目做预扣预缴;离退休人员拿到手后,再看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做年度汇算判断

实操上企业要做的三件事

  • 区分"国家统一离退休待遇"与"单位自愿额外给付"(两套账、两套发放科目别混)

  • 额外给付部分按月/按次按"工资薪金"累计预扣预缴(注意费用减除规则跟随当期个税法执行口径)

  • 发实物/购物卡的,按公允价值折算进收入额——别只发不管税


三、退休返聘/再任职:到底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扣?

这是HR和财务争议最多的点。

3.1 基本原则

  •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 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缴个税

  • 如果不符合"再任职"认定,更接近一般劳务关系 → 通常按 "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处理

3.2 "退休人员再任职"四条硬标准(国税函〔2006〕526号)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才往"再任职=工资薪金"这条路上靠:

#

判定要件

实务要点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长期/连续雇佣关系

签短期项目合同/一次性承揽协议→容易落入劳务报酬

因事假、病假、休假等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只看"干一天算一天钱"→更像劳务

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社保缴纳问题见下方修正)

有食堂餐补、工会福利、年度体检等更能佐证"类雇员"属性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由用人单位组织

说明单位把你当"自己人"管理,而不是外包/外部合作方

一个重要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明确:

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里,"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这意味着:即使单位没给返聘人员缴社保,也不等于自动排除再任职;最终仍看上面那套"像不像雇员"的整体事实关系。

3.3 对HR/财务的直接结论

  • 签了一年以上、按月发底薪(不出勤也保底)、纳入考勤/绩效/内部管理体系​ → 建议走工资薪金预扣预缴

  • 按项目结算、干完结款、无底薪保障、不纳入正式编制管理​ → 更稳妥走劳务报酬(代开票/代扣代缴两条线按当地口径走)


四、特殊人群: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部分免税怎么把握?

谁能算"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高级专家"?

财税〔2008〕7号​ 口径,核心指两类:

  1. 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免税 vs 征税的分界线(很关键)

收入来源

税务处理

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按国家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奖/津/补贴

视同离休退休工资 → 免征个税

单位发的各类"非统一规定"名目津补贴 + 从单位外取得的讲课费/培训费/顾问费/稿酬等

依法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

关键提醒②:这个免税优惠强调的是"从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统一发放"的那一笔——不是让高级专家所有额外收入都免税。跨单位讲课、做顾问拿的报酬,正常申报。


五、FAQ

Q:退休工资要自己申报个税吗?

A:国家统一发放的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本身免税,一般不需要你就这笔单独做"报税动作";但要留意你是否有其他应税收入叠加进来。

Q:原单位春节发了一笔"慰问金/补贴",要不要扣税?

A:要。不属法定免税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费用后计税,由原单位代扣代缴。

Q:退休返聘签的是劳务合同,为什么财务说按工资薪金扣?

A:因为定性不只看合同名字,而看是否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的实质要件(一年以上、底薪保障、管理等)。满足就倾向"再任职→工资薪金"。

Q: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外面高校请去讲课的课酬能免个税吗?

A:不能。只有从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国家统一口径发的那块视同退休工资免税;外面的讲课费/顾问费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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