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无
发文字号:无
发文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类别:劳动保障
生效日期:2015-01-01
原文链接:暂无官方公开链接
2015 年 1 月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涵盖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两类。本文详解标准分类、适用范围、核心定义及维权途径,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晰政策要求,保障合法权益。
一、2015 年广西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几类?具体金额是多少?
广西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 4 类,不同类别适用于不同地市、县市,具体标准如下:
| 标准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适用区域 | 
|---|---|---|
| 第一类 | 1400 元 / 月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 
| 第二类 | 1210 元 / 月 | 广西区内其余 7 个地级市 | 
| 第三类 | 1085 元 / 月 | 各县级市 | 
| 第四类 | 1000 元 / 月 | 各县、自治县 | 
注:此次调整为 2013 年 2 月后的首次上调,以柳州市为例,月最低工资标准较此前上涨 200 元。
二、2015 年广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随月标准同步调整,对应 4 类区域的标准分别为:
- 第一类区域:13.5 元 / 小时
- 第二类区域:11.5 元 / 小时
- 第三类区域:10.5 元 / 小时
- 第四类区域:9.5 元 / 小时
- 调整亮点:以柳州市为代表的第一类区域,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较此前上涨 3 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核心定义是什么?需剔除哪些待遇?
- 核心定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 剔除项目: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需剔除 3 类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费);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 特殊说明: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用人单位,需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基础上,确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对应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足额支付差额部分;
- 逾期未支付差额的,由相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最低工资权益?
1. 维权渠道
- 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要求补足工资差额;
- 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 拨打人社服务热线 12333 咨询政策或反映问题。
2. 维权所需材料
- 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作证、工资条);
- 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资表复印件等);
-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相关证据;
- 个人身份证明及投诉举报申请表(可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现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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