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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生育津贴企业全额预算有何不同?单位分类与就高原则详解

发布时间:2026-08-23 00:32:10  来源:人社12333    采编:人社12333  背景:

信息摘要区

维度 内容
适用人群 榆林市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含企业、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
核心结论 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可享津贴,党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不享津贴,津贴与工资就高发放
关键数据 榆市医保发2020年5号;就高原则;12个月等待期;0912-3368181;产假158天

榆林市榆市医保发〔2020〕5号明确: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女职工可享生育津贴,党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不享受。津贴与产假工资按就高原则发放,差额由单位补足。

一、单位分类决定津贴归属

榆市医保发〔2020〕5号核心规定

根据《榆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榆市医保发〔2020〕5号)第二条规定:

  • 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 党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具体分类

单位类型 是否享津贴 产假期间工资
企业 可享 停发工资,发津贴
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可享 停发工资,发津贴
党政机关 不享 单位正常发工资
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不享 单位正常发工资

二、就高原则——津贴与工资哪个高发哪个

2025年8月市民咨询

2025年8月18日,有市民咨询:"榆林市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按照'就高原则'发放?未按照生育津贴足额支付,企业是否要补差额给职工?"

就高原则解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已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保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就高原则的核心:
1. 生育津贴 > 产假前工资 → 按生育津贴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差额
2. 生育津贴 < 产假前工资 → 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确保职工不低于产假前工资水平

⚠️ 用人单位不得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为由降低职工待遇,必须按就高原则保障职工权益。

三、单位未参保的责任

用人单位未参保时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1.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2. 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未参保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四、灵活就业人员特殊规定

榆林市独有——灵活就业人员可领

榆林市与汉中市在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政策上截然不同:

  • 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可领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
  • 汉中市:灵活就业人员不享生育津贴(汉市医保发〔2022〕66号)

这一差异使得榆林市对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障更为友好。

五、转移接续

跨统筹区转移

职工医保跨统筹区转移时,3个月内办理接续手续的,可连续计算缴费时间:

  1. 3个月内接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 超过3个月: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3. 办理渠道:榆林市各区医保经办中心

六、咨询与联系方式

  • 榆林市医保局电话:0912-3368181
  •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口岸联检大厦南楼六楼
  • 邮箱:ylsylbzj@163.com
  • 吴堡县经办:6521501
  • 政策依据:榆市医保发〔2020〕5号

政策导读

榆林市市级政策

政策名称 《榆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适用范围 榆林市
发文机构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榆市医保发〔2020〕5号
发文日期 2020
执行日期 2020
当前状态 有效
重点内容 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女职工可享生育津贴,党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不享受
原文链接 https://ybj.yl.gov.cn/zmhd/qzlyhf/202511/t20251106_2050109.html
政策名称 榆林市生育支持政策(二孩三孩补贴)
适用范围 榆林市
发文机构 榆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5-01-03
执行日期 2025-01-01
当前状态 有效
重点内容 二孩5000元三孩10000元生育补贴,至少一方落户满三年,子女户籍登记在榆林市
原文链接 https://yl.gov.cn/ywdt/ylyw/202501/t20250103_1950866.html
政策名称 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政策
适用范围 榆林市
发文机构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5-08-04
执行日期 2025-08-04
当前状态 有效
重点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可领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由基金支付,不足12个月分娩后补满可补支
原文链接 https://ybj.yl.gov.cn/zmhd/qzlyhf/202511/t20251106_2050109.html

陕西省(省级)政策

政策名称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适用范围 陕西省
发文机构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2-05-25
执行日期 2022-05-25
当前状态 有效
重点内容 符合政策生育增加60天奖励假,由用人单位全额发放工资;三孩增加15天产假
原文链接 建议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告为准
政策名称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将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的通知》
适用范围 陕西省
发文机构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陕医保函〔2025〕188号
发文日期 2025-09-16
执行日期 2025-10-01
当前状态 有效
重点内容 全面推行生育津贴直发个人银行账户,10个工作日内到账
原文链接 建议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最新公告为准
政策名称 《陕西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
适用范围 陕西省
发文机构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陕医保办发〔2024〕5号
发文日期 2024
执行日期 2024
当前状态 有效
重点内容 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备案、结算等经办服务事项和流程
原文链接 建议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最新公告为准

国家级政策

政策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适用范围 全国
发文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35号
发文日期 2010-10-28
执行日期 2011-07-01
当前状态 有效
重点内容 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原文链接 建议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告为准
政策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适用范围 全国
发文机构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619号
发文日期 2012-04-28
执行日期 2012-04-28
当前状态 有效
重点内容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个增加15天
原文链接 建议以国务院最新公告为准
政策名称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适用范围 全国
发文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9〕10号
发文日期 2019-03-06
执行日期 2019-03-06
当前状态 有效
重点内容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原文链接 建议以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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