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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发文单位: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6-04-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生效日期: 2026-04-0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暂定执行一年)。

二、提取政策

1.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5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契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当个贷率高于80%时停办此项业务)。

2.延长购房提取时限及频次。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购房2年内提取调整为购房5年内可提取,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新的不动产权证时间为准办理提取。

3.扩大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范围。在原“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9种重大疾病”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内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重大疾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视国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政策官方链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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