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雅住金委发〔2026〕2号
- 发文单位: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6-04-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 生效日期: 2026-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的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发挥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 类别及条件
1.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自政策实施后缴纳物业费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 12 个月的实缴物业费,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人每年仅可就一套房屋 申请一次性提取。
2.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契税。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自政策实施后缴纳契税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缴契税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时间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每人仅可提取一次。
3.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自住住房,自政策实施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时间自开具房屋维修资金发票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每人仅可提取一次。
4.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置车位 (库)。缴存人及配偶在本 市行政区域内,自政策实施后购置与自住住房同一小区且有独立产权的车位 (库) 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车位 (库) 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上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款。提取时间自取得车位 (库) 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每人仅可提取一次。缴存人及其配偶之间发生车位 (库) 交易的不适用此政策。
5.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政策实施后购置新建商品房,取得商品房各案合同 5 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拥有多套自住住房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筑面积 ×1000 元 / m2 (面积超过 140 m2 的按 140 m2 计算), 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 提取材料
1.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I 类银行储蓄卡、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备案合同、物业费发票 (需记载权利人及房屋信息、缴费期间)。
2. 提取住房公积金教纳契税: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I 类银行储蓄卡、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3. 提取住房公积金较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I 类银行储蓄卡、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备案合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完税发票。
4. 提取住房公积金购王车位 (库): 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I 类银行储蓄卡、同一小区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备案合同、车位 (库) 不动产权证、车位 (库) 完税发票。
5.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备: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I 类银行储蓄卡、商品房备案合同。
二、调整贷款认定条款
6. 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缴存人在雅安市行政区域 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7.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 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上述贷款条款认定以面签时间为准。
三、其他
提取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依规追骗提资金,并将其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登记,在 5 年内取消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对逾期不退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当资金运用率超过 90%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停止开展以上业务。
以上提取政策自 2026 年 5 月 1 日执行,贷款政策自本通知 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