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贵金管字〔2026〕2号
- 发文单位: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6-04-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生效日期: 2026-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6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经济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住建〔2026〕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服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6〕1号)文件精神,为减轻缴存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提取业务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范围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放宽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
(二)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2年内”放宽为“不受时间限制”。
(三)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停止第三套住房及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放宽为“不受住房套数限制”;由“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放宽为“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并逐步实现每月提取一次,开始实行每月提取一次的具体时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四)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放宽为“取得贵港市辖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满10年的自住住房,凭不动产权证也可办理,每轮首次提取之日起2年内不限次数提取,同一套房屋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
每个缴存人家庭仅可就其中一套自住住房提出申请,且每轮大修提取时间间隔须满10年。
(五)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费(含电梯使用费)。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登记证、电梯更新审批材料、电梯更新协议、支付凭证,提取金额不应大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实际支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和备案证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票,提取金额不应大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支出,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支付物业费(含电梯使用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和备案证明),提取额度按每户3000元/年计算,额度不累计,每年可以申请一次。
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数据共享可获取到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和婚姻登记信息的,则缴存人无需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和备案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
二、贷款业务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15%。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以及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符合两方均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时间从后往前推算),单笔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为60万元;单方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时间从后往前推算),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50万元。
(三)进一步放开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由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扩大至“购买我市首套、二套的自住住房”。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相应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相应提高20万元。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提取业务(二)适用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达到85%(含)时,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适时暂停或限制本通知中部分提取业务;在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降到85%(不含)以下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适时恢复本通知中部分提取业务。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日
政策官方链接: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 中心文件 – 广西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 zfgjj.gxg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