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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发文单位: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6-04-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 生效日期: 2026-04-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需求、激发住房消费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年限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由“须在行为发生后2年内凭有效证明提出提取申请”调整为“须在行为发生后5年内凭有效证明提出提取申请”。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

(一)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由“缴存人自购房行为发生后凭有效证明可申请提取1次”调整为“缴存人自购房行为发生后5年内凭有效证明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其中,一次性付款购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款;贷款购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由“还贷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调整为“还贷期间每月可申请提取1次”。

(三)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由“提前结清住房贷款后,本人及同户家庭成员可申请提取1次。”调整为“自提前结清住房贷款之日起5年内,本人及同户家庭成员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结清金额。”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支持缴纳个人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亳州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物业费。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本人一类银行卡、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证明及物业费票据;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每套房屋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年度物业费,多套房屋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年。

(二)支持购买商品住房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申请时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及公共维修基金票据;配偶共同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与公共维修基金总额。

四、简化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填写《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申请办理提取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无需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支持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借款人家庭只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结清,借款人家庭无其他住房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优化婚前贷款婚后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双方均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六、扩大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业务范围

缴存人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同时为产权共有人的,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七、提高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

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还贷能力满足的条件下,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当前家庭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其中,二孩家庭上浮10万元,三孩家庭上浮20万元,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八、支持现役军人配偶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还贷能力满足的条件下,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当前家庭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万元,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九、实施购买智慧住宅、绿色建筑、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缴存人购买上述类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还贷能力满足的条件下,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当前家庭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

借款人正常还款1年以上,还款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均正常,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失业导致收入显著下降、本人及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受重大意外伤害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等重大突发事件导致还款困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合计不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且不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利率根据是否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0日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流动性不足等情况时,将适时适度对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

政策官方链接: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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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人社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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