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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市房金发〔2026〕18号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 发文字号: 宝市房金发〔2026〕18号
  • 发文单位: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6-04-0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 生效日期: 2026-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统一业务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授权所属管理部(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

第二章  贷款咨询

第四条  咨询方式

可通过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客服、12329热线、业务柜台等方式按需咨询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

第五条  身份证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因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等原因,在身份证补办期间,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

外国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六条  申请年龄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的计算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第七条  婚姻状况证明

(一)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且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未再婚的提供由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证明或民事判决书未载明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是军官证(士兵证)号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四)因结婚证出生年月填写错误、姓名为同音字的,需填写《证件信息不一致声明书》。

第八条  缴存认定

(一)连续缴存时间以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开户时间起算,补缴月份不计入连续缴存时间;

(二)开户缴存后存在停缴、断缴的,申请贷款时以恢复正常缴存时间重新起算连续缴存时间;

(三)因工作单位变动追溯补缴的,补缴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未断缴的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四)退役军人提供《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原部队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予以合并计算;

(五)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部队财务部门的相关证明,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账户状态应为正常,配偶缴存账户状态为非正常的,配偶不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七)缴存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后,缓缴期内可视为连续缴存;缓缴期满,按补缴计划补缴的,准予贷款。

第九条  月收入认定

(一)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缴存基数认定。配偶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不满6个月或存在欠缴、断缴等其他情形的,不参与计算;

(二)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中缴存基数认定。管理部应支持“亮码可办”。

第十条  信用审核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依据《个人信用报告》审核,打印或授权查询日期应在一个月以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近36个月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2.记录显示有被追偿信息、呆账、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银行止付、担保物不足、强制平仓的;

3.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征信报告中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信息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4.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从可贷款额度中核减担保金额,核减后取万元整数倍核定贷款额度。

(三)报告中有各类未结清贷款(除助学贷款)的,将贷款月还款额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基数中扣除后核算公积金贷款额度;贷记卡、准贷记卡中大额分期视同贷款核算,其余消费透支金额不予审核。

第十一条  住房套数认定

(一)首套住房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1套住房但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第三章  贷款额度、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缴存的,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单方缴存的,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不满2年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之和×倍数(30倍)

2.借款申请人或配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2年(含)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之和×倍数(40倍)

3.按上述公式计算后,贷款额度不足3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4.计算倍数由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资金流动性风险状况适时调整。

(二)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2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指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自2025年5月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525%和3.075%。

第四章  贷款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下列公共材料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四)借款申请人名下中心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

(五)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已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申请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或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提供);

(六)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登记证等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离异、再婚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材料(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申请提高贷款最高额度的提供);

(七)委托《公证书》(借款申请人配偶因故不能到场的提供,借款申请人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新建商品房贷款

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房首付款票据。

第十六条  再交易住房贷款

(一)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2.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3.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

卖方同时应提供:

1.拟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等书面文件;

3.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向管理部递交申请材料;

2.由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

3.买卖双方办理首付款资金监管手续;

4.管理部审批;

5.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6.买卖双方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公积金中心收执《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依约发放贷款。

(三)办理须知

1.拟购住房需在二级市场购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2.贷款初审时,可由借款申请人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个人信用报告》、拟购住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到管理部办理。

3.买卖双方应提供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的《房屋买卖合同》。

(1)卖方《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为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共同签字捺印;

(2)买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一人签字按单独所有办理,两人签字按共同共有办理。

4.实行资金监管的,贷款资金转入不动产登记部门设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未实行资金监管的,卖方《不动产权证》中登记的权利人应到管理部签订《划款申请书》,贷款资金转入《划款申请书》中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

(一)申请条件

在符合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该套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共有情况须为单独所有或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且仅有原商业贷款银行设立的抵押权登记,不存在设定其他抵押事项、设定居住权、被查封、保全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且为《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人;

3.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的配偶。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其父母在原商贷借款合同中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以自筹模式办理,其他情况不在受理范围;转为公积金贷款时,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

4.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存在担保人的,将重新审核,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须共同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商转公贷款不设担保人;

5.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管理部应开具《商转公审批单》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须在审批单开具3个月内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模式

商转公贷款分为自筹模式和非自筹模式。

以自筹模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贷款审批通过后,应自筹资金结清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办理房屋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

以非自筹模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原商贷银行同意的,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住房公积金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贷银行,用于一次性提前结清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随后注销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抵押登记,仅保留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

(三)商转公贷款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自筹模式

(1)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

(2)《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房屋坐落变更证明材料(房屋坐落发生变更的提供);

(4)提前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剩余住房贷款证明及还款凭证或还款记录(初审通过,凭《商转公审批单》向商业银行申请)。

2.非自筹模式

(1)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

(2)《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房屋坐落变更证明材料(房屋坐落发生变更的提供);

(4)商业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个人近6个月贷款账户还款明细(不足6个月提供贷款账户近期全部还款明细)并注明贷款余额;

(5)借款申请人名下中心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与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银行一致);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1.自筹模式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携相关材料向管理部申请,符合条件的,管理部出具《商转公审批单》;

(2)借款申请人持《商转公审批单》到原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一次性结清手续;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携前期审核通过的资料和一次性结清凭证等材料前往管理部办理;

(4)管理部进行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7)借款人领取《不动产权证》,公积金中心收执《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后,依约发放贷款。

2.非自筹模式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携相关材料向管理部申请,符合条件的,管理部出具《商转公审批单》(一式两份),提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方协议》(一式四份);

(2)借款申请人向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结清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原商业银行审核同意的,填写《商转公审批单》回单,签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方协议》。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银行不同意非自筹模式的,可选择更换为自筹模式办理;

(3)借款申请人持原商业银行盖章同意的《商转公审批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方协议》、住房公积金非自筹模式所需材料原件和能足额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的有效凭证(原商贷还款账户存款明细)到管理部复核;

(4)管理部复核通过的,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签订《借款合同》并随借款合同返还银行三方协议一份;复核不通过的,告知借款申请人及原商贷银行理由,并返还相关材料;

(5)借款人持公积金贷款现房抵押登记材料、《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方协议》,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

(6)公积金中心收执《不动产登记证明》(顺位抵押)后,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方协议》约定发放贷款,并通知原商贷银行当天将公积金贷款抵冲原商业贷款,完成商转公业务,借款人于次月开始履行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

(7)原商业贷款结清成功后,原贷款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抵押权。选择线上办理的,完成后告知管理部;选择线下办理的,原贷款银行移交相关材料至管理部并告知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权手续,或配合借款人撤销原商业贷款抵押,完成后告知管理部。原抵押权注销后,管理部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抵押权登记信息》并归档。

当住房公积金贷款到账并同时抵冲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不成功时,原商贷银行返还公积金贷款资金,管理部将该房产的顺位抵押撤销,恢复原商业贷款抵押,归还《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十八条  单位集资房贷款

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房屋买卖合同;

(二)购房首付款票据;

(三)集资建房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结合房屋来源渠道,参照新建商品房贷款或再交易住房贷款提供相应材料原件。

第二十条  受理渠道

借款申请人可通过秦务员(APP、小程序)、陕西省政务服务网(宝鸡)“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界面申请;也可持贷款申请材料前往管理部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及时面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方式,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第五章  贷款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初审

受理人员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月还款额占双方月收入的比例、公积金缴存情况及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初审后,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交复核人员。

第二十四条 复核

复核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准确性及借款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购房信息等情况与住房公积金系统进行比对核查。

确认符合规定的,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管理部负责人审批。未通过复核的,将贷款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审批

管理部负责人确认复核通过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符合规定后,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未通过审批的,将贷款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借款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审批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采取按月划转方式偿还贷款的,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签章

由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章  贷款担保、贷款发放

第二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产是现房的,设立抵押担保方式;所购房产是期房的,应同时设立保证、抵押两种担保方式,但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不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等在保证人处签字盖章,且印章必须与备案时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借款人采用抵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商品房抵押价值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总价;再交易住房抵押价值按照买卖双方成交价或评估价二者孰低值确定;商转公房屋抵押价值按照原商贷抵押价值或购房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孰低值确定;

(二)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设立居住权、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改建、分割等。

第三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担保终止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担保的期限自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正本交由抵押权人收执之日止。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管理部应对贷款担保落实情况进行核实。贷款担保未落实的,不得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八章  贷款回收和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还款方式

采用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采用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逐月减少。

第三十五条  贷款偿还

(一)对冲还贷:采取系统自动划转方式,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直接划转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银行账户扣划:采取系统扣划方式,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款额。

(三)采取按月划转方式还款时,系统依次按照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银行还款账户的顺序进行扣划。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扣划。

第三十六条  还款方式变更

正常还款期间,借款人持身份证在就近管理部办理。

第三十七条  缩短贷款期限

正常还款期间,借款人持身份证在就近管理部办理。缩短贷款期限后,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

贷款利率保持原申请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利率不变。

第三十八条  共同还款人变更

(一)增加共同还款人

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婚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以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由借款人及配偶持身份证、结婚证在就近管理部办理。

2.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因故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可申请添加共同还款人通过银行账户偿还贷款。由共同还款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在就近管理部申请:

(1)申请人身份证;

(2)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银行I类借记卡(须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一致);

(4)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取消共同还款人

自愿以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共同还款人(配偶),申请取消共同还款人的,由共同还款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办理,同时解除借款人配偶以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协议。

通过银行账户偿还贷款的共同还款人,申请取消共同还款人的,由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借款人名下受委托银行I类借记卡申请办理,同时变更该笔公积金贷款银行还款账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  银行还款账户变更

还款期间,由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提供身份证、银行I类借记卡(须与原受委托银行一致)在就近管理部办理。

第四十条  贷款信息变更

(一)变更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属于本中心缴存职工的,应由缴存单位按照归集业务办理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不属于本中心缴存职工的,持本人身份证、变更证明材料(重错号证明、身份证号注销证明等)在就近管理部办理;本中心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变更证明材料(重错号证明、身份证号注销证明等)在就近管理部办理。

(二)变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联系电话

由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在就近管理部办理。

(三)变更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

由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在就近管理部办理。

第四十一条  提前还款

正常还款期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持身份证在就近管理部办理。申请人只能扣划本人公积金账户或银行还款账户资金。

(一)提前部分还款时,还款金额为百元整数倍。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合并计算。可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也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月还款额不变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月还本金不变。

(二)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持身份证在就近管理部办理。办结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前往贷款发放管理部领取抵押权注销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提前还款。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办理,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申请办理。还款资金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银行账户扣划,不足部分从申请人银行账户扣划。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死亡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3.关系证明;

4.申请人名下中心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须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一致)。

第四十二条  注销抵押权

结清贷款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凭身份证前往贷款发放管理部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权手续。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贷款业务档案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不动产登记证明》等重要凭证,管理部应设置专柜存放,并定期检查,不得遗漏或丢失、毁损。

第四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管理部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清查。对于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的公积金贷款,应及时了解楼盘进展情况。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调取

(一)调取的权限

1.个人结清贷款调取;

2.开发企业办理房产期转现调取;

3.司法诉讼调取。

(二)期转现调取办理须知

1.借款人依约还款状态下可随时调取;

2.借款人未依约还款,须在其正常还款后才可调取;

3.开发企业调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结《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并返还管理部。超过三个月的,管理部要指派专人进行督促,确保抵押物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政策原链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部门文件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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