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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金发〔2026〕11号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宜金发〔2026〕11号
  • 发文单位: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6-04-1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 生效日期: 2026-03-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深入贯彻 2025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6 年全国及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市委巡察整改意见,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惠民生、 稳市场、稳预期、促消费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2026 年 3 月 18 日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事项

(一)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 新增支付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缴纳江西省范围内住房 (本人或配偶名下) 物业费的,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自物业费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物业费税务发票金额。

2. 新增购买车位 (库) 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江西省范围内购买与住房 (本人或配偶名下) 同一小区有独立产权的车位 (库) 的,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自车库 (位) 合同备案之日或者车库 (位)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车位 (库) 购置税务发票金额。

3. 新增缴纳住房契税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缴纳江西省范围内住房 (本人或配偶名下) 契税的,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税费金额。

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 85% 时,上述政策暂停;待个贷率低于 85% 时,上述政策恢复。

(二) 支持代际互助购房提取

缴存职工子女、本人或配偶父母购买江西省范围内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自相关购房证明材料载明日期起 12 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 85% 时,上述政策暂停;待个贷率低于 85% 时,上述政策恢复。

(三) 放宽 “既提又贷” 政策范围

将 “既提又贷” 政策受益范围扩大至全国,即政策修改为: “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新购住房的,既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也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现 ‘ 既提又贷 ‘, 购房提取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当个贷率达到 85% 时,上述政策暂停;待个贷率低于 85% 时,上述政策恢复。”

(四) 放宽异地全款购房提取条件

取消《关于遏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宜金发 [2023] 21 号)中的下述规定:

” 一、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存量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 6 个月后的一年之内申请提取。对所购住房建成年份超过 25 年 (含 25 年) 且建筑面积 < 60㎡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一年后的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二、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存量住房的,若能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 (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 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 (入户时间或者开户时间须在发证日期之前 6 个月以上), 可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三、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存量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四、对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 (12 个月内两次及以上) 提取申请不予受理。”

(五) 放宽因重大疾病提取条件

一是将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条件由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病的” 扩大至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病的”; 二是将病种范围由原有的 9 种扩大至《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 (2020 年修订版)》中所列的 28 种重大疾病。

即将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条件修改为:”因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当次出院小结出具时间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次住院扣除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患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定义应符中国险行业协和中国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 (2020 年修订版)》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症肝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 II 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具体疾病定义还需进一步参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二、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事项

1. 让多子女家庭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也可享受多子女贷款优惠政策,即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宜金发 [2024] 11 号) 规定 “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 (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 20%” 修改为 “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 20%”。

2. 删除《关于印发 < 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宜金发 [2024] 10 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含配偶) 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 3 期断缴的,将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差额计收断缴期间罚息。”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 2026 年 3 月 18 日起执行,2026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业务办理。对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 (含) 至 4 月 30 日 (含) 期间符合本政策提取条件的职工,须在 2026 年 6 月 15 日 (含) 前办理提取手续。

附件 1: 提取政策操作细则

附件 2: 贷款政策操作细则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 年 4 月

附件 1:

提取政策操作细则

一、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

(一) 提取额度

1. 购买住房多次提取的

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合同总额;购买二手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增值税或契税计税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实付拆迁安置补差款金额。

2. 购房首付款提取的

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合同上首付款金额;购买二手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金额。

3. 购房产权按份额共有的,提取额不能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二) 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可在购买住房多次提取与购房首付款提取中二选一,同一套住房的提取人选择购房提取的业务类型必须一致。选择购买住房多次提取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同一套住房后续不得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 85% 时,可办理首次购房提取,多次提取政策暂停;选择购房首付款提取的,只可办理一次购房首付款提取,按月正常还款满 12 个月后可申请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三) 申请条件

1. 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购买住房多次提取的

(1) 购买江西省范围内住房的:首次提取的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子女或子女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再次提取的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2) 购买江西省外住房的: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3. 购房首付款提取的

(1) 购买江西省范围内住房的: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子女或子女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

(2) 购买江西省外住房的: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4. 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 85% 时,代际互助购房提取政策暂停,即只有产权人本人及配偶方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四) 申请时限

自相关购房证明材料载明日期起 12 个月内提出首次提取申请。

(五)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婚姻证明。

3. 亲属关系证明 (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或代际互助提取时需提供)。

4.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5. 按购房类型,分别提供购房证明材料

(1) 购买商品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购房总额付款发票。

(2) 购买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银行转账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与当地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付款凭证,第二次提取时还需提供所购拆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六) 相关事项

1. 同一套住房 12 个月内仅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 所有提取人必须在同月办理。

3.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婚姻证明。

3.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证明,结清提取的还需提供结清证明。

4. 首次提取时,需提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和主贷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5.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 相关事项

1. 首次提取须按月正常还款满 12 个月,职工及配偶每次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申请日至本次提取申请日已还贷本息总额 (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2. 全部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但必须自结清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还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

3. 提取人近 12 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 (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提取不受此限制)。

4.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 提取人范围为主贷人及主贷人配偶。

三、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婚姻证明。

3.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证明、住房公积金冲抵明细证明、结清提取的还需提供结清证明。

4. 首次提取时,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5.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6. 办理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免于提供上述第 3、4 项材料。

(二) 相关事项

1. 提取人及配偶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可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不可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 首次提取须按月正常还款满 12 个月,职工及配偶每次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申请日至本次提取申请日已还贷本息总额,且需扣除已用住房公积金冲还部分金额 (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3. 提前全部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但必须自结清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还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且需扣除已用住房公积金冲还部分金额。

4. 提取人近 12 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 (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提取及按月委托提取的不受此限制)。

5.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 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签订《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签约协议》后可实现按月委托提取;提取人或配偶有一方已签订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协议的,另一方也须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方可办理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7. 提取人范围为主贷人及主贷人配偶。

四、无房户租房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婚姻证明。

3. 职工及配偶无房证明。

4. 与中心签订《租赁住房支取公积金承诺书》(柜面办理时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提供)。

5.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 提取频次

1. 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每间隔满三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按月提取,实现职工每月用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房屋租金。

2. 租赁商品住房的,每间隔满三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三) 提取额度

1. 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为 1600 元 / 月 (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2. 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 (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最高提取限额上浮 20%, 即上限为 1920 元 / 月。(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等证明子女数量的材料。涉及离异或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子女抚养权的材料。)

3.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 A 至 G 类人才 (具体分类参照《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 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最高提取限额上浮 20%, 即上限为 1920 元 / 月。需提供人才认定证书或人才服务卡等证明材料。

4. 职工间隔上次租房提取时间超过三个月但未超过一年的,按实际间隔月份计算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

5. 职工间隔上次租房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仍按 12 个月计算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

(四) 相关事项

1. 无房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提取人及配偶在宜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行为。

2.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 多子女家庭和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造价预算与承建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建房款税务发票。

(2)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书), 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税务发票。

(3)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书), 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 级或 D 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税务发票。

3.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 申请时限

应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相关证书取得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

(三) 相关事项

1. 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2.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 提取人范围为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六、内退、退休 (含离休) 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3. 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

(二) 相关事项

1. 需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报停及资金到位后方可支取。

2. 原企事业单位内退职工,需提供单位内退职工证明书。

3.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社保停缴证明。

3.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 相关事项

1. 需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 6 个月以上,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2. 封存满 6 个月后未继续缴存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3. 触犯刑法经法院裁决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法院裁决书》原件,由本人提供委托书并由单位 (或所在监狱) 加盖公章确认属实后,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内。

4.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逝者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

2. 逝者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3. 逝者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4.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5. 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材料:

(1) 提取申请人为逝者配偶、子女、父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2) 提取申请人为逝者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 相关事项

1. 逝者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默认转入逝者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如需将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且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 5000 元的,必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九、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 相关事项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婚姻证明。

3.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 加装 / 更新改造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证明材料 (税务发票等)。

5. 加装 / 更新改造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

(二) 申请时限

应在加装 / 更新改造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

(三) 相关事项

1. 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加装 / 更新改造电梯实际支付的费用。

3.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人范围为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提取人范围为符合我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条件且实际支付更新改造分摊费用的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十一、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

(一) 申请条件

1. 因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子女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患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定义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 (2020 年修订版)》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症肝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 II 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具体疾病定义还需进一步参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 申请时限

在出院小结出具时间 12 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

(三) 提取频次及额度

1. 提取频次:职工及配偶可各提取 1 次。

2. 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近 12 个月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金额。

(四)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婚姻证明;

3. 亲属关系证明 (职工子女或子女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患病的需提供);

4. 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出院小结;

5. 医院出具近 12 个月内的住院费用发票;

6. 近 12 个月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7.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十二、支付住房物业费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婚姻证明。

3.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 物业费税务发票 (物业费税务发票应载明提取人信息或房屋信息,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保持一致)。

5. 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 申请时限

自物业费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提取。

(三) 提取频次及额度

1. 提取频次:每间隔满 12 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2. 提取额度: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物业费税务发票金额,且每次合计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 18000 元。

(四) 相关事项

1. 提取人范围为江西省范围内缴纳住房物业费的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2. 所有提取人必须在同月办理。

3. 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 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 85% 时,该政策暂停。

十三、购买车位 (库) 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婚姻证明。

3.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 车位 (库) 备案合同或车位 (库) 不动产权证书。

5. 车位 (库) 购置税务发票。

6. 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 申请时限

自车位 (库) 合同备案之日或者车位 (库)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提取。

(三) 提取频次及额度

1. 提取频次:车位 (库) 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可各提取 1 次。

2. 提取额度: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车位 (库) 购置税务发票金额。

(四) 相关事项:

1. 提取人范围为江西省范围内购买与住房同一小区有独立产权的车位 (库) 的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2. 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 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 85% 时,该政策暂停。

十四、缴纳住房契税提取公积金

(一) 需提供申请材料 (原件或电子证照)

1. 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 婚姻证明。

3. 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 I 类银行储蓄卡 (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 契税完税凭证。

5. 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 申请时限

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提取。

(三) 提取频次及额度

1. 提取频次: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可各提取 1 次。

2. 提取额度: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税费金额。

(四) 相关事项

1. 提取人范围为缴纳江西省范围内住房契税的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2. 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房屋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 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 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 85% 时,该政策暂停。

附件 2:

贷款政策操作细则

一、申请条件

1. 借款人需连续缴存公积金满 6 个月,且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 6 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 职工家庭已有两套房的,购买第三套房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后 6 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3. 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新购住房的,既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也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现 “既提又贷”, 购房提取金额与公积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我市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新购住房的,购房提取业务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申请办理。当个贷率达到 85% 时,暂停执行本政策。

4. 如同一套房以购房名义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自提取之日起 6 个月后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且可贷额度需减去以购房名义提取的金额。

5. 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累计逾期六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6. 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非直系亲属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以外的人员)。购房产权按份额共有的,以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认定购房金额。

7.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8. 职工家庭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从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9. 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 30 年)。

10. 直系亲属 (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 之间买卖房屋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

住房公积金双缴存职工家庭 (夫妻双方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满 6 个月) 最高贷款额度 100 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 (夫妻中有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 最高贷款额度为 80 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房屋总价、月公积金缴交基数及还款能力、征信报告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1. 职工 (含家庭) 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最低首付比例为 20%,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购买宜春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 15%。

2. 全市引进人才已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 (含 6 个月)、家庭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在宜春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可按首套房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3. 月公积金缴交基数、还款能力:工资收入按缴交公积金基数认定,每个月还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认定工资收入的 50%。

4. 二手房贷款取消评估,贷款金额按契税 (增值税) 价格及买卖双方协议价的孰低原则核定。

5. 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工资收入不能作为审批贷款额度的依据。

6. 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 20%, 即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双缴存职工 120 万元、单缴存职工 96 万元。(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等证明子女数量的材料。涉及离异或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子女抚养权的材料。)

7.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 A 至 G 类人才 (具体分类参照《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 20%, 即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 120 万元、单缴存职工 96 万元。需提供人才认定证书或人才服务卡等证明材料。

8. 缴存职工新购宜春市范围内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 20%。即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 120 万元、单缴存职工 96 万元。属于装配式住宅的,需提供该栋住宅的施工许可证;属于星级绿色住宅的,需提供该栋住宅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9. 通过 “以旧换新” 方式购买宜春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 20%, 即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 120 万元、单缴存职工 96 万元。

10. 上述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限额上浮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三、其他贷款政策

1. 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按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政策。

2. 本地缴存职工和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购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 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 85% 时,可受理省外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不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 80% 时,可受理省外异地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暂不受理异地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政策原链接: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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