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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公积金〔2026〕2号 来宾市公积金〔2026〕2号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来公积金〔2026〕2号
  • 发文单位: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6-04-08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 生效日期: 2026-04-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以更大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大力度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租房提取地域认定标准

优化“工作地无房”的认定范围。缴存职工在工作地所在乡镇(不含街道)无自有住房的,即可申请租房提取。

二、支持多元化住房消费提取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车位租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住房消费支出。职工可凭实际支付的相关合法票据申请提取,每年限提取一次。

三、新增购买车位(库)提取

允许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自住住房配套车位(库)的费用。提取条件以取得车位(库)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提取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老旧住房修缮提取

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支持对房龄较长的自有住房进行修缮。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购房满10年及以上的自住住房,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修缮,提取额度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面积核定。

五、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重点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贷款时不再追溯其以往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住房套数认定仅以购房所在地县(市、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此外,若家庭名下已有住房挂牌出售,且出售房屋性质不为“划拨”的,在核定住房套数时可核减一套。

六、开放广西区内异地商转公贷款(自主结清)业务

来宾缴存职工在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住房商业贷款的,可自筹资金结清商贷后一年内向来宾公积金贷款,在贷款申请核算家庭负债时,可扣除原商业贷款结清的金额。

七、实施重点人群贷款额度支持

加大对青年人才及新市民的购房支持力度。借款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或为非来宾市户籍的新市民,在本市购买首套或改善型自住住房时,其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现行计算标准基础上上浮10万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所涉及的各项政策均执行动态调整机制,当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时,本通知将自动暂停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日

政策原链接:来公积金〔2026〕2号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 – 通知公告 – 广西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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