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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接佛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从2025年3月1日起,调整如下:

一、公积金基数下限调整为2080元。

二、3月1月起,新增人员的最低基数按下限2080元申报;3月1日前已在册人员基数低于2080元的,按原基数不变,待年度基数调整时一并调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70号)、《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3〕67号)等相关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下限为2080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标准

  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104元,单位月缴存额下限为104元,月缴存额下限合计为208元。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08元。

  三、其他事项

  (一)2025年3月1日起(含当日)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新参加缴存的,应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低于上述标准缴存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5年7月31日前(含当日)按规定予以调整,以免影响正常缴存。

  (三)相关业务指引可查看附件。

  (四)本通告中“低于”不包含本数。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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