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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统一审核标准,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以赠与、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住房产权的;

(二)直系亲属间任何形式的住房交易、过户的;

(三)购买他人名下住房的部分产权的;

(四)购买的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地下室、公寓式酒店、商业服务等的;

(五)房屋使用期限小于50年的(不含50年);

(六)婚前购买的住房,其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申请购房提取的。

二、加强提取业务审核

(一)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严禁擅自放宽条件。审核中若发现伪造、变造提取材料的,应立即终止办理。对缴存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存疑的,可约谈缴存人并要求补充材料,也可向相关部门核实、取证,确认合规性。

(二)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形的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1.在非缴存地、非工作地、非户籍地购买的自住住房,或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2.所购房屋总价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或所购房屋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或所购房屋的面积、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3.所购房屋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交易的;

4.同一人在结婚登记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内有两次(含)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5.两人(含)以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共有权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

6.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三)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上述第(二)项中任一情形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需在《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提取申请,同时填写《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真实性承诺书》并提供以下自住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后产生的6个月以上水费、电费及物业费发票。

2.购房人购房资金有效凭证(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提现凭证或交易流水记录)。

(四)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材料齐全的,有关部门(营业部、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缴存人(向有关部门核实购房行为和材料真实性或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3个工作日内)。

本通知由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政策原链接:黄山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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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人社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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