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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5年3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750元。2025年2月及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仍按原标准执行,单位可据实及时按月为职工缴存该时间段的公积金。我中心将对已汇缴至2025年2月,且缴存基数低于1750元的在缴单位缴存人、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统一调整至1750元。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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